工业“三废”排放试行标准
工业“三废”排放试行标准 : 为防止工业“三废”(废水、废气、废渣)对大气、水源和土壤的污染,对排放“三废”提出的限量要求,称为工业“三废”排放标准。即污染源排放废气、废水的出口处(烟囱或废水排出口)污染物质的容许排放量(kg/h)或容许排放浓度(mg/m3或mg/L),和废渣最终处理的评价标准。
我国《工业“三废”排放试行标准》(GBJ4—73)由国家计划委员会、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卫生部于1973年11月批准颁布,1974年1月1日起试行。标准由总则、废气、废水及废渣四章19条组成。《标准》对废气暂订了13种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。工业废水根据废水中有害物质的毒性提出了不同的要求,分二类共19种物质规定了最高容许排放浓度。此外,对含汞、镉、砷、铬、铅、氰化物、黄磷等物质的有害废渣提出了环境管理要求,并禁止埋入地下或排入地面水体。另外,当按全国统一的排放标准排放工业“三废”尚不能保证环境质量时,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,制订更为严格的地区性工业“三废”排放标准。
我国《工业“三废”排放试行标准》(GBJ4—73)由国家计划委员会、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卫生部于1973年11月批准颁布,1974年1月1日起试行。标准由总则、废气、废水及废渣四章19条组成。《标准》对废气暂订了13种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。工业废水根据废水中有害物质的毒性提出了不同的要求,分二类共19种物质规定了最高容许排放浓度。此外,对含汞、镉、砷、铬、铅、氰化物、黄磷等物质的有害废渣提出了环境管理要求,并禁止埋入地下或排入地面水体。另外,当按全国统一的排放标准排放工业“三废”尚不能保证环境质量时,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,制订更为严格的地区性工业“三废”排放标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