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
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 : 在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》TJ36—79第二章第三节“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卫生防护”有明确规定,主要内容如下:悬浮物质、色、嗅、味:含有大量悬浮物质的工业废水,不得直接排入地面水体,不得呈现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所特有的颜色、异臭和异味;漂浮物质:水面上不得出现较明显的油膜和浮沫;pH值为6.5~8.5;五日生化需氧量(20℃)不得超过3mg/L~4mg/L;溶解氧不低于4mg /L;有害物质不得超过所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;病原体:含有病原体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,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,彻底消灭病原体后,方准排入地面水体。